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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中小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中小企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已針對中小企業在經濟社會中所具有之深厚潛力,研究策劃,調整合作,促進中小企協之健全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扮演政府與中小企業之橋樑以建立中小企業溝通管道。
 二. 協助中小企業運用企業外部資源,轉化內部資源之有關活動。
 三. 聯繫與調查中小型工、商、礦、運輸及服務等問題及解決方案,俾促進中小企業升級。
 四. 推動中小企業人才培訓相關活動。
 五. 推動中小企業合作及跨業交流活動。
 六. 研究規劃中小企業之長期發展。
 七. 協助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與生產技術之合理改善。
 八. 推動激勵中小企業活動,建立中小企業發展模式。
 九. 協助參加各種專業性之國際展覽與會議,並安排必要之交換訪問,以拓展中小企業之貿易機會。
 十. 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幾種:
 一. 個人會員:
 凡舉同本會宗旨,設籍彰化縣、年滿二十歲,從事經營中小企業或具有興趣及研究之個人,由會員兩人以上之介紹,經本會理事會
 通過者,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
 凡舉同本會宗旨各相關團體,由會員一人以上介紹,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 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已行使
 權利。
 三. 贊助會員:
 凡個人或團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每年贊助經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三.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力如下:
 一. 表決、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二. 贊助會員無上述權利。
 三. 本會選舉之各種服務事業上之優惠利益。
第十三條: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
 一、 遵守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需要到會處理會務,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財務長各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 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聯席會議應分別表決,其效力與理事會及監事會議之決議同。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入會費:(一)個人會員一千元。(二)團體會員一千元。
 二、 會員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五千元。(二)團體會員五千元。
 三、 贊助會員:會員贊助一萬元至十萬元,自由認定。
 四、 基金之利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一、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
   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大會未能如其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二、本會通過第五屆會員大會決議將歷屆留下之經費轉為購買會館基金。
 三、本會通過第六屆會員大會決議將購館基金名稱更改為會務發展基金名稱。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依法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之團體會員,應遵守其章程內各項有關事宜。
第四十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